刘志侠律师亲办案例
老年人凭免费卡乘坐公交车 车翻人受伤公交公司担
来源:刘志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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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交通发达的城镇,公交汽车成为人们出行,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老年人首选交通工具,免费卡乘车是政府对老年人的体恤。 但持免费卡的老年人在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民事责任。
2016年2月,享受老年人免费乘车的沈女士,在乘坐公交汽车回家的途中,在行驶途中与一辆私家车相撞,致公交车侧翻,包括沈女士在内的7名车上乘客在事故中受伤,其中沈女士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私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沈女士出院后,经咨询律师后,由其代理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律师提示:沈女士作为公交车上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按照消法索赔,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使用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是政府对70岁以上老年人施行的惠民政策,被告作为公交运输事业的经营者也享受了政府相应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这并不改变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性质。沈女士作为旅客、消费者在接受客车运输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公交公司作为该事故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经营者、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提供服务时造成旅客、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本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公交车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不属于盈利性的收益事业,而且沈女士乘坐公交车使用的是老年卡,属于免费乘坐,故其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代理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认定,沈女士凭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属于消费者,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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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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