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使用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是政府对70岁以上老年人施行的惠民政策,被告作为公交运输事业的经营者也享受了政府相应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这并不改变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性质。沈女士作为旅客、消费者在接受客车运输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公交公司作为该事故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经营者、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提供服务时造成旅客、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本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公交车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不属于盈利性的收益事业,而且沈女士乘坐公交车使用的是老年卡,属于免费乘坐,故其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代理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认定,沈女士凭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属于消费者,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