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侠律师亲办案例
“私了”协议有效,侵权方不能少给赔偿
来源:刘志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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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月,某物业小区的王先生与李先生,因在小区内的停车位发生口角,引起肢体冲突,导致李先生踝关节双侧骨折、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多日。出院后,李先生聘请律师做人身损害司法鉴定,被鉴定为轻伤。事发后,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律师在场调解,由王先生之母刘女士与李先生之妻达成如下赔偿协议:王先生无条件支付李先生30万元,已支付15万元,余款15万元应于20165月前分三次付清。……王先生如有违反,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约定该协议为最终调解结果。李先生不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王先生的刑事责任。然而刘女士在支付了15万元后,并未支付剩余15万元,李先生将王先生、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15万元及利息。

先生辩称,李先生是自己倒地受的伤,当时治疗费才花了3万多元,但其以追究刑责相威胁,刘女士害怕才同意了李先生的赔偿要求,这符合民法上的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协议,不同意支付剩余的15万元。刘女士则认为自己只是王先生的代理人,责任应由王先生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李先生之妻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刘女士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双方律师在场见证下,代王先生签订了民事调解赔偿协议书,王先生在庭审中也认可,该协议书对王先生具有约束力,刘女士虽不是侵权人,但其在协议上签字,视为自愿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责任。王先生称该协议系受胁迫而订立,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协议,未提供证据,法院未采信其意见。遂判决王先生、刘女士共同支付李先生15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李先生受轻伤,在王先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李先生并未要求其承担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王先生称协议系受胁迫而订立,显失公平,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因此,法院并未撤销该协议,王先生之母刘女士与李先生之妻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此外,家属代侵权人签订私了协议,可视为对该协议的保证,应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人身损害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分为轻伤和重伤两种。人身损害的轻伤,在受害方谅解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双方可以达成“私了”协议。因为轻伤害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法律规定,轻伤害属于“民不举,官不究”的自诉案件;但重伤害案件不能“私了”,它属于“官了”的案件,但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可作为法院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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