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侠律师亲办案例
工作时搬运工摔伤 单位受益被判担责
来源:刘志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3
浏览量:140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保险,出现工伤后,便否认其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逃避巨额赔偿。最终被判定劳动关系成立,并承担工伤赔偿。
案情回放:2015年6月,刘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搬运货物,公司领导与其口头约定:工作时间早八晚五,要求其服从领导,完成当天的搬运任务,无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但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刘某配备了“大有公司”字样的工作服,入厂证等,每天到公司签到并对其考勤制度,到月底时,刘某从某公司处签字领取过劳动报酬。
2015年12月,公司物流部经理杨某安排刘某调整货架位置,因刘某所站的铁板断裂导致刘某从货架上摔下,公司领导让其工友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搬运货物时发生意外,其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在此期间,公司亦未刘某申报工伤,刘某与某公司交涉未果。刘某聘请律师维权,先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某公司为了推卸工伤赔偿责任,否认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故此,又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定:刘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该费用由该公司依法承担。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定,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律师提供的相应证据,判决认定:刘某与某公司劳动关系成立,某公司应对刘某的工伤医疗等费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本案经艰难维权,最终达到了维权目的。从本案看出,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其主要目的:
一是为其单方可以随时随地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使用廉价劳动力,降低用工成本;
三是逃避工伤巨额赔偿等。
对此,每位劳动者特别注意。
律师提醒: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要为以后维权保留证据,以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哪些证据能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呢?
根据代理实践看:劳动者一定要保留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本案中,刘某的工作服上印有“大有公司”的字样、其所持有的公司入厂证,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同时亦有其他为大有公司做过搬运工作的证人证明刘某是大有公司的“固定工”,每天早八晚五工作,为大华公司从事搬运工作。
综上,可以认定刘成与大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劳动者只要保留并提供了能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能支持其诉讼请求的。

以上内容由刘志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志侠律师咨询。
刘志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0159好评数67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129—73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志侠
  • 执业律所:
    辽宁恒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5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锦州市古塔区锦华街12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