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侠律师亲办案例
在火锅店自添燃料烧伤他人,就餐者和店家均要担责
来源:刘志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7
浏览量:114

在天寒地冻的冬季,人们总爱到火锅店去涮羊肉,既享受美味又滋补身体。但也有乐极生悲的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对店方和吃客来说,均不愿意看到的情形,如果双方对赔偿协商不成,免不了要经官解决。

下面的案例就是吃客 李某在某火锅店用餐时,因自行添加燃料导致猛烈喷溅燃烧,造成李某被大面积烧伤。

最近,某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餐饮店承担60%的责任,李某及一起用餐的另两人承担40%的责任,李某共计获赔38万余元。

2016年1月6日,李某与王某、翟某3人至餐饮店吃火锅,因翟某使用的燃油炉火变小,王某在喊服务员添加燃料未果后,即在包房外边拿了一瓶随地摆放的装有液体酒精的燃料桶,让李某端起翟某面前未熄灭的燃油炉后添加燃料,酒精遇火苗后猛烈喷溅燃烧,致使李某大面积被烧伤。
多次索赔无果,李某聘请律师代理其将餐饮店主和一起用餐的另两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餐饮店主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在提供服务时,未提示顾客禁止自行添加燃料,亦未严格管理易燃物品液体酒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行添加液体燃料的危险性,但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行添加燃料导致李某大面积烧伤,王某的过错行为是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翟某亦应知道自行添加液体燃料的危险,且是李某端燃油炉这一行为的受益人,其有义务提示王某、李某注意相应危险,翟某的不作为是造成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李某本人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与王某等人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本起事故的发生,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在综合考虑各主体之间责任的大小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一是在餐饮公共场所就餐时,就餐者一定要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尤其是在喝酒过量时,要注意观察地面是否潮湿,能否滑倒;卫生间是否有楼梯台阶,预防跌倒;上、下楼的台阶与顶部间距,能否撞头;作为店主或管理人,一定要在提示或警示,也要安排服务人员观察店内就餐者的身行状态,要注意安全保障义务,杜绝在店内或门外的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

二是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尤其是一个人就餐时,要冷静处理,不能慌乱,要注意保留加强人身损害证据,以防事后找店主索赔时,翻脸不认账。不离开损害事件发生店,让家属或朋友来协助解决;还要索要餐饮发票,这是索赔的主要证据;如出现伤情打110报警,让警方出面解决,并索要报警回执单,以后索赔时有证据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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