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某出租车公司的“的哥”李达(化名)驾驶公司车辆沿长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某路路口实施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使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达所驾车辆受损、李达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对方肇事车辆当场逃逸。经交警认定,李达无责任。该事故造成李达车辆停运16天,产生车辆修理费11300元。李达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某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11300元、停运损失5576.79元。
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其只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的损失,而无需赔偿停运损失,因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合同中对间接损失没有约定需要赔偿。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条规定可见,停运损失属于侵权人赔偿的范围,而非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的赔偿内容。
因此,本案出租车公司应向肇事车辆主张停运损失,而非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是合法的,该案原告可另行诉讼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