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李先生到某县农村信用社存了200万元的三年定期,可是三年后到期取钱时,却被某告之这笔存款根本不存在。难道这200万元会不翼而飞?李先生遂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该存款及利息。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农商银行支付李先生20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据李先生称,2013年3月,他到某县农村信用社存入200万元,定期一年。2016年3月存款到期后,他持该存款存单去取钱时,遭该某农商银行(农村信用社改制后的名称)拒付。
在庭审过程中,该农商行辩称,李先生手中所持的存单是前该信用社已被免职的主任路某个人变造的,不具有真实性。所以,该笔存款不应由被告支付。
而从法院调查的证据显示,路某已经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判以实刑。据此,被告认为路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李先生的款项从没有进入被告的账户,所以,被告与李先生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请求法院确认李先生所持的存单为无效存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路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是本案的一个重点。李先生存款之时,路某的身份是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李先生的存折上加盖有储蓄专用章印和工作人员章印,同时路某所犯的变造金融票证罪是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故而法院认定路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路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不影响李先生与该农村信用社之间构成的民事上的储蓄存款关系。而之所以李先生的存款没有进入该农村信用社的单位账,这应该属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上的漏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