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侠律师亲办案例
母、女以被强奸为名共同敲诈 双双获刑
来源:刘志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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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性黄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竟以被强奸为由多次敲诈钱财,还指使其女儿张某多次冒充公安人员共同敲诈了被害人92万余元。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丁某经济损失92.3万元的终审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冬天,丁某与刚认识不久的黄某发生性关系,后黄某以控告丁某强奸为由,多次向丁某索要现金。丁某迫于压力多次向黄某付款。同时黄某还指使自己刚满20岁的女儿张某,以公安人员身份给丁某打电话,谎称黄家人已控告其强奸,并要求丁某如想“私了”应向她指定账户汇款解决问题。自此至2016年3月案发,丁某交法万元。丁某实在拿不出钱后报案。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达9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张某已敲诈勒索的现金应依法退赔。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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